国资蓬勃评规〔2021〕75号
关于增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事情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执行国资委关于担保管理有关要求,建设担保制度、规范担保行为,担保规模总体合理,担保危害基本可控,但也有部分企业保存担保规模增添过快、隐性担保危害扩大、代偿损失危害升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生长和清静的决议安排,进一步规范和增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有用提防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债务危害交织传导,推动中央企业提升抗危害能力,加速实现高质量生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规模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规模的参股企业乞贷和刊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妄想等融资行为提供的种种形式担保,如一样平常包管、连带责任包管、典质、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配合乞贷条约、差额补足允许、慰藉允许等支持性翰札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中央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中央企业应当制订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权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落实管理部分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制订和修订融资担保管理制度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增强融资担保领域的合规管理,确保相关管理制度和营业行为切合执律例则和司法诠释划定。
二、增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中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营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对等、危害可控原则。将年度融资担保妄想纳入预算管理系统,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谋划状态、担保方法、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整理妄想等要害要素,提交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议主体审议决议。担保要害要素爆发重大转变或追加担保预算,需重新推行预算审批程序。
三、严酷限制融资担保工具。中央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一连谋划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休业整理程序、资不抵债、一连三年及以上亏损且谋划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一连谋划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形确因客观情形需要提供担保且危害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开展融资担保营业应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羁系等相关划定。
四、严酷控制融资担保规模。中央企业应当转变子企业太过依赖集团担保融资的看法,勉励拥有较好资信评级的子企业凭证市场化方法自力融资。凭证自身财务遭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凌驾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凌驾本企业净资产的50%,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危害管控规模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添。
五、严酷控制超股比融资担保。中央企业应当严酷凭证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典质、质押等方法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妄想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在切合融资担保羁系等相关划定的条件下,接纳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危害水平收取合理担保用度等方法提防代偿危害。
六、严酷提防代偿危害。中央企业应当将融资担保营业纳入内控系统,建设融资担保营业台账,实验按期盘货并对融资担保营业举行分类剖析和危害识别,重点关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态转变情形、融资款子使用情形、用款子目希望情形、还款妄想及资金筹集情形,对发明有代偿危害的担保营业实时接纳资产保全等应对步伐,最洪流平镌汰损失。
七、实时报告融资担保管理情形。中央企业应当随年度预算、决算报送融资担保预算及执行情形,应当按季度向国资委报送融资担保监测数据,融资担保余额凭证现实提供担保的融资余额填报,应当如实填报对参股企业的超股比担保金额和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的担保金额,不得瞒报漏报。中央企业应当增强融资担保信息化建设应用,并做好与国资国企在线羁系系统的融合。
八、严酷追究违规融资担保责任。中央企业应当对集团内违规融资担保问题开展周全排查,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和对参股企业超股比的违规担保事项,以及融资担保规模占比凌驾划定比例的应当限期整改,力争两年内整改50%,原则上三年内所有完成整改。对因划出集团或股权处置惩罚形成的无股权关系的担保、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应当在两年内整理完毕。融资担保应看成为企业内部审计、巡视巡查的重点,因违规融资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效果的,应当凭证有关划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收到本通知后,各中央企业应当连忙组织贯彻落实,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周全开展自查自纠,对存量违规融资担保行为设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时间进度,并于2021年底前报送国资委(财务羁系与运行评价局)。《关于增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增补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等文件有关担保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 资 委
2021年10月9日